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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机构职责 根据《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环境监察机构的具体职责共有9条: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9、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1999]141号)中进一步拓展了环境监察机构的职责: 10、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11、自然生态保护监察。 12、农业生态环境监察。
综合以上职责,广大环境监察人员把监察工作的任务简化为“三查二调一收费”。即:一是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海洋环境和生态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调是调查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并参与处理;调查海洋和生态环境破坏情况并参与处理。一收费就是全面实施排污收费制度。 |
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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