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列表     系统改版,提请各县市区信息人员注册  [dingzi  2008年2月27日]            系统改版,请各县市环境监察支队信息人员注册  [管理员  2007年12月10日]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站长
 | 芝罘区 | 莱山区 | 开发区 | 福山区 | 牟平区 | 莱州市 | 龙口市 | 招远市 | 莱阳市 | 蓬莱市 | 栖霞市 | 海阳市 | 长岛县 |
您现在的位置: 烟台环境监察网 >> 政务公开 >> 制度程序 >> 信息正文
  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暂行)           ★★★ 【字体:
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暂行)
作者:未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2    

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

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暂行)

 

为进一步强化排污费征收工作,规范排污费核定征收程序,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列》等相关规定及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支队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如下。

一、排污费的核定与征收

(一)排污申报、审核及核定

1、年度申报登记的审核

每年1月15日前,由监察科对排污单位申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支队办公会研究。对符合要求的,将审核同意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一份返回申报单位,并将申报、审核数据录入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补报。同时,对申报过程中虚报、谎报、拒报等违法行为,由监察科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2、年度征收计划的核定

征收科依据经审核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等内容,于2月20日前制定本年度排污费征收计划表,经支队办公会研究后,作为当年排污费征收的指导性计划。

(二)排污费的征收

排污费按照上述征收计划所确定的频次实行按季度或月份征收。

1、监察科依据经审核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及《排污申报登记变更表(试行)》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结合本季(月)现场监察情况,核定排污单位当季(月)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于每季(月)末,制定《排污核定通知书》,经支队办公会研究后,向排污单位送达一份,科室留存一份,移交征收科一份。排污单位要求进行排污量复核的,由监察科在7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支队研究后10日内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监察科、征收科各留存一份)。排污费发生变更的,按“排污费的变更”程序办理。上述项目均需按操作流程录入排污费征收管理软件。

2、征收科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和监察科排污数据录入情况,汇总排污单位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使用软件制定并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于该月6日前汇总进行网上公示。排污单位按规定要求向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

二、排污费的变更及缓缴

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变更或缓缴等申请报告由支队综合科统一受理,经支队长批示后,按照《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一)排污费的变更。接到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变更表(试行)》或申请报告后,由监察科进行现场核实,在7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回复当事人。需变更排污费的,填报《排污费变更调查处理单》,经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规定流程录入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制作《排污核定通知书》(进行排污量复核的制作《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并送达。征收科以此为依据制定并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二)排污费的缓缴。排污单位提出缓缴申请后,由监察科进行现场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报支队办公会研究后,在7日内回复当事人。

三、排污费的催缴及处罚

(一)排污费的催缴。对逾期未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由征收科自逾期之日起7日内向排污单位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对限期截止日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的,由征收科提出处罚名单及处罚意见,报支队办公会研究。

(二)排污费的处罚。根据支队办公会研究意见,由监察科负责立案查处,直至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罚款、滞纳金。由征收科每半年汇总一次排污费征收违法查处情况,上网公示。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排污费核定征收领导小组

由支队领导及监察科、征收科、稽查科负责人参加,以支队办公会形式研究决定排污费征收相关事宜。

(二)建立规范文书档案

1、在国家、省已确定文书规范基础上,每个操作环节必须制定书面文书格式,由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支队长签字后,进入实施环节并存档。

2、每年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一式两份,排污单位一份、监察科一份;每季(月)的《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各一式三份,排污单位一份、监察科一份、征收科一份;每季(月)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各一式两份,排污单位一份,征收科一份。另外,年度征收计划、阶段汇总、检查报告等均由征收科负责收集存档。

3、监察科、征收科分别为排污费缴纳单位建立每厂一册的收费档案。监察科档案应包括:《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排污申报登记变更表(试行)》、《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排污单位变更或缓缴申请文件、《排污费变更调查处理单》、监测数据或物料衡算依据、有关行政处罚文书等。征收科档案应包括:《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另外,征收科应建立排污费征收综合档案,包括年度征收计划、阶段汇总、检查报告等。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由征收科会同支队综合科,除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外,每季(月)将排污费征收额予以公示,每半年将排污费缓缴情况、违法查处情况予以公示。

(四)完善内部监督审查制度

分管支队长负责组织审核排污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以下重点事项由支队办公会研究决定:

1、监察科提报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核实情况;

2、征收科提报的年度排污费征收计划;

3、监察科提报的每季(月)排污核定或排污变更情况;

4、征收科提报的每季(月)排污费征收情况;

5、监察科提报的排污费变更及缓缴、违法查处意见;

6、其他重大事项。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
信息录入:dingzi    责任编辑:dingzi 
  • 上一篇信息:

  • 下一篇信息: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信息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制作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毓西路15号
    电话:(0535)6645664 邮编:264000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8838号